《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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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制定《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起,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工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前期摸查,初步统计我市约482栋既有建筑使用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总面积约为550万平方米。2014年11月22日,我市太古汇发生玻璃幕墙碎裂坠落事故,十多辆汽车被坠落的玻璃砸中,该事件令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一是部分玻璃幕墙已进入老化阶段。我市玻璃幕墙建筑中有78栋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尤其是位于白云区的“中唱大厦”始建于1986年。从玻璃幕墙的结构性材料和粘结材料的平均寿命来看,部分早期的产品已经老化。二是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材料存在一定缺陷;三是我市属于台风多发地区,当玻璃幕墙存在玻璃破损、硅酮胶老化开裂等情况时,在大风的外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坠落事故。四是对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维护责任的界定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五是我市在用地规划阶段,未充分考虑到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并未对玻璃幕墙设置的区域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

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玻璃幕墙的建设和安全使用维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公共安全。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办法(草案)》共6章37条,主要包含总则、建筑玻璃幕墙建设要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参考了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借鉴了上海、杭州、深圳、厦门、福建等地在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

三、《办法(草案)》的核心问题

(一)关于安全管理责任和部门管理职责的界定。

根据我市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减少行政审批的背景下,《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突出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管理制度和玻璃幕墙建设、使用情况,分段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明确了职责。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玻璃幕墙建筑的建设全过程实行监管,通过明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以最大可能地确保建设质量安全。《办法》不仅规定建设单位是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见第六条),并组织安全性论证(见第七条),也强化了参建各方责任(第八、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同时突出了保修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明确了既有建筑所有权人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借鉴实际工作经验,建筑物多人共有时,基于建筑物所有权人往往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其他的`专业机构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的实际,《办法(草案)》要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同时为了确保消除安全隐患,还要求安全责任人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更换、应急抢修排险等安全维护责任,不留责任真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三是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办法(草案)》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部门,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幕墙使用范围(第四条)。

(二)关于玻璃幕墙的维护费用问题。

2012年开始,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或产权初始登记前必须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从根本上杜绝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欠交、拖交维修资金的现象,确保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目前,我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是根据2007年广州市建安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计算,分为高层(有电梯)为105元/㎡,多层(无电梯)为77元/㎡两类。因玻璃幕墙维修的专业性较强、费用较高等客观特性(据测算玻璃幕墙建设成本平均占到整个建设项目建安成本的20%),为避免因玻璃幕墙维修导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比例过大甚至额度不足的情况出现,因此《办法》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玻璃幕墙建筑的建安造价确定具有针对性的缴存标准(第十八条)。

(三)关于玻璃幕墙的安全监管。

一是规划控制。从源头上控制玻璃幕墙,设置禁设范围以及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出让土地时的职责(第二十八条)。二是质量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新建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行为纳入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范围(第三十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筑玻璃幕墙监督抽查,对于建筑玻璃幕墙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监督,并对重点范围实施安全监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保证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的措施。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二是突出维修责任和应急抢修排险,强调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排除险情;对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和维修(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是注重玻璃幕墙选型,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设置应急击碎装置并予以标识。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建立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

推进玻璃幕墙信息系统建设(第三十一条),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在信息平台上明确精准记录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产权归属、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等信息,全面掌握建筑玻璃幕墙从建设到后期维护管理的一体化信息,根据信息记录建立玻璃幕墙预警和预报机制。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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