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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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它非全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有关市招生办公室和考点单位具体承办。省内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由相关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条 受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我省7个考点单位(见附1)具体承担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内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情况进行调控。
第六条 考点单位所在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政策和办法,对本地区的考点单位及承接的专业考试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要派巡视员,对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考点单位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各考点单位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协调本考点的各项工作。考试委员会主任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委员由考点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试委员会下设报到接待宣传组、考务组、监考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的考试实施工作。设点考试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三)考点单位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打印准考证、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五)各考点单位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无视考场纪律、违纪舞弊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纪舞弊的材料和证据,坚决制止违纪舞弊现象,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专业教师以及有直系亲属参加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八条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设点考试申请书、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办理设点考试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第三章 设点原则
第九条 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一)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见附2)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二)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以外的其它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单位设点组织校考。
按专业大类(如美术类、音乐类等)设置,原则上计划数在10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否则,不得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五)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六)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未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而在省内其他单位设点进行的专业考试,我省一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第十条 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本校设置考点,考试方案须报我院备案。校考专业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未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专业考试的有关要求。
(一) 拟在我省招生的院校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院校招生简章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将相关专业考试信息上报我院。
(二)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招生院校,我院将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招生院校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交院校设点考试申请书(见附3)和设点考试计划确认书(见附4)〔其中省外地方院校还须提供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计划管理部门的招生计划确认函(签章)〕,招生专业须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单位应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考试院校应服从考点单位管理,并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考点单位所在市招生办公室各一份。
(三)设点考试院校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准备;相关考点单位须配合设点考试院校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四)设点考试院校专业考试应在2010年1月31日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
(五)设点考试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五章 成绩认定
第十三条 招生院校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相关信息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见附5)的要求,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招生院校的校考专业合格人数原则上按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除时装表演专业方向的合格考生人数可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外,其余各专业的合格考生人数均须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内)。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对超出规定人数以外的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院校自行评定,同时明确告知考生是否需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以外的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建议使用我省的专业统考成绩。如招生院校确需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时,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教高〔1998〕8号)精神,凡有音乐学(音乐教育)、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美术学(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在我省招生的高校,除校考外,同时考生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将在发布考生的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高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成绩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如招收我省艺术类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必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擅自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专业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我省将不予投档。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专业考试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各考点单位和招生院校应及时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上报作弊考生信息(见附6),且招生院校须同时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教育部文件规定,将取消作弊考生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对我省考生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七章 收费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 根据原江苏省教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23号)规定,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的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生不超过20元,考试费每科不超过60元。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通过《江苏招生考试》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公布经我省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专业校考信息,以便于考生按照院校的有关要求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院校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上下载相关信息和表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考点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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