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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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5〕26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

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等工作;

省环保厅组织市(州)、县(市、区)、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资格(环评审批、验收及环境违法、违规等情况)审查等工作;

甘肃能源监管办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价格协调、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条件

(1)省内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

(2)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3)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

(4)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电量的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的38户企业。

第六条 发电企业条件

(1)省内全部统调火电、水电企业;

(2)全省范围内发电出力不受网架和时段限制的、符合国家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并网发电的集中式光伏、风力发电企业(但特许权新能源企业、分布式新能源企业、临时接入电网的新能源企业除外)。

第七条 2015年交易合同未履行的企业,合同责任方不得参与2016年直购电交易。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电公司申领、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经市州供电公司初审后,集中交省电力公司收集汇总。

发电企业向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审核结果在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条 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1.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

2.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为上网电量,其中:

(1)新能源企业的电量按用户的用电量的1/5参与交易。

(2)火电、水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电量对应关系为1:1;

(3)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火电企业打捆参与交易,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火电企业发电量按照1:4打捆的电量,对应电力用户交易电量。打捆交易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交易为辅。年度交易组织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季度交易组织在当年3、6、9月底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在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季度交易内容主要包括,未参加年度交易且符合准入资格的企业;符合第五条第(4)款规定的电力用户;合同主体一方需要对年度交易合同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交易顺序原则上按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火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交易。

第十四条 符合准入资格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交易通过甘肃电力市场交易平台,采取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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